校友會籌委會名單

  • 第一屆校友會籌委會名單

    主席:趙錦輝
    副主席:莫富華
    秘書:黃小蔚
    財務:呂慶忠
    康樂:陳紹鴻
    公關:古永康伍桂霞
    總務:梁鏡明
    委員:李慶煇鄺明達李志文方國香秦曉婷 袁梅芳
    會籍:劉海昆
  • 會章

  • 第一章 總則:

      甲、定名:

    • 本會定名為上水東莞學校校友會

      (SHEUNG SHUI TUNG KOON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 簡稱本會。

    • 乙、宗旨:

    • 促進校友間聯繫及會員福利

      協助母校發展教育

      服務社會

    • 丙、會址:

    • 新界上水馬會道東莞學校。

  • 第二章 會員:

      甲、

    • 曾於東莞學校畢業之學生, 或曾於東莞學校修業及年滿十八歲人仕,

      俱有資格申請成為會員。會員可分為永久會員、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 乙、

    • 任何會員未能遵守本會會規, 其言行足以令本會目標或利益受損,

      得由執委會四份三多數票通過, 被驅逐出會。

  •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甲、權利:

    • 凡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年滿十八歲者, 皆有選舉及被選權。

      所有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一切福利。

    • 乙、義務:

    • 遵守本會會章。

      服從大會決議案、協助發展會務。

    • 丙、會費:

    • 一次過繳交1,000元正者, 為永遠會員。

      每2年繳交100元正者, 為普通會員。

      全日制學生, 每 2 年繳費 30 元正, 則為學生會員。

      如因會務發展需要, 可接受會員及其他人仕的捐助。

    • 丁、會款用途:

    • 本會會款只限用於經議決之用途。

  •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甲、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每年舉行壹次,

      開會通知書及議程須於 會議舉行前十天郵寄或電郵各會員,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十分之一全 體會員,

      如第一次舉行法定人數不足, 則宣佈休會並由該日起十四天內 再次舉行,

      會議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

      經第二次舉行則 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 均作法定人數。

    • 乙、 會員大會之職權:

    • 通過修改章程。

      選舉執行委員。

      選舉執行委員。

      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財務預決算案。

      決定會務興革事宜, 及罷免瀆職之委員。

    • 丙、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須由半數執行委員或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之一人數或以上聯署書面召開,

      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 丁、

    • 各項會議之議案, 均須經出席者多數贊成票方得成為決議案,

      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時, 由主持該會議之主席加投壹票決定之。

    • 戊、

    • 各項會議如正副主席均缺席時, 則由出席之委員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之。

  •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甲、

    •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切會務。

    • 乙、

    • 執委會由 9 至 15 人組成,其組織如下:

      主席-----------------1 名

      副主席---------------1 名

      秘書-----------------1 名

      司庫-----------------1 名

      公關-----------------2 名

      總務-----------------1 名

      康樂-----------------1 名

      會籍-----------------1 名

    • 丙、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制訂財政預算。

      辦理日常會務。

      如因會務需要時,可決定僱用僱員,其僱用、解僱及薪酬均由執委會決定之。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各執行委員均為義務,任期為兩年,惟各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 丁、 會議:

    • 執委會會議每年召開最少兩次, 如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執委 認為有必要時, 可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如遇主席缺席時, 得由副主席主持; 若副主席缺席, 則由出席 之執委推舉一人為會議主席。

      一切會議提案,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合法。

    • 戊、 後補委員:

    • 如遇執委辭職或其他事故離職時,由候補委員名單內依票數遞補。

  • 第六章 名譽會長及顧問:

      甲、名譽會長:

    • 執委會可邀請下列人仕擔任本會名譽會長:

      曾擔任本會主席者

      社會賢達及熱心本會會務之人仕

    • 乙、顧問:

    • 執委會得聘下列人仕為本會顧問:

      社會賢達及熱心本會會務人仕

      現任東莞學校校長為當然顧問

      現任東莞學校校監為當然顧問

  • 第七章 選舉執行委員會:

    • 會員大會選舉15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及候補委員6人,並由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及其他職位人員。

      執行委員任期兩年, 連選得連任。

      下屆執行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須於屆滿前二個月舉行有關選舉,翌年一月一日上任。

  • 第八章 解散

    • 如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要求,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五分之四代表投票贊同,得解散本會。

      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應予清還,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捐贈東莞學校或認可慈善機構。

  • 第九章 附則:

    •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 得由會員大會表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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